关于我们
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委是为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自治区党委加强与专家密切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发挥高层次人才优势,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咨询委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总目标,充分发挥人才和智力优势,坚持调研为本、直言辅政,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服务自治区党委科学决策建言献策,进一步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咨询委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远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划开展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
(三)对全区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全区重点行业的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以及重大改革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自治区党委交办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咨询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
第六条 咨询委下设办公室,由自治区党委政研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咨询工作建议,协助特邀咨询委员和咨询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特邀咨询委员和咨询专家的联络工作,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召开咨询会、座谈会等活动,编辑《咨询专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咨询委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咨询委下设广西特色新型智库联盟(以下简称“智库联盟”),为非定编机构,以联席会议制运行,由咨询委负责管理。主要负责统筹整合智库资源,协调解决智库建设发展问题,引导智库有效供给,畅通供需渠道,促进智库间协同合作;组织协调各类智库为自治区党委科学决策当参谋做咨询,为全区各地各部门重大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咨询,为国家区域发展提供相关决策服务。
第九条 咨询委建立咨询专家库、信息库和成果库,整合全区科学研究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决策咨询网络。
第四章 委员选聘
第十条 设置特邀咨询委员。主要聘请国家部委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在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十一条 设置咨询专家。主要聘请有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热心决策咨询工作、身体状况较好的退居二线或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懂经营、会管理,具有战略眼光和全球视野的企业家。
第十二条 特邀咨询委员和咨询专家的聘任,由咨询委提出方案,报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同意,自治区党委颁发聘书。特邀咨询委员、咨询专家因个人原因希望自行解聘,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同意;咨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特邀咨询委员、咨询专家提出解聘或不予以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特邀咨询委员和咨询专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四条 特邀咨询委员和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参加咨询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以及考察交流活动。
(三)获取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四)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以专文、专函形式通过咨询委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建议。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咨询劳务津贴和奖励。
第十五条 特邀咨询委员和咨询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为自治区党委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的有关决策咨询活动。
(三)采取多种形式,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反映情况,沟通信息,建言献策。
(四)对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六条 咨询活动以特邀咨询委员、咨询专家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专家库专家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
第十七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部署和委托,每年由咨询委、智库联盟统一安排,以多种形式组织特邀咨询委员、咨询专家、智库专家等牵头完成若干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报自治区党委作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就自治区党委确定的专项问题召开专题咨询会进行咨询。
第十九条 特邀咨询委员和咨询专家可以按照个人的专长和熟悉的领域,就某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咨询委对特邀咨询委员和咨询专家以及智库联盟成员的调研咨询成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对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第七章 成果使用
第二十一条 咨询委、智库联盟以多种方式组织完成的课题研究报告,以《咨询专报》形式上报自治区党委。
第二十二条 对提交的课题研究报告和征集到的咨询意见、建议,遵照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其中,上报的课题报告和所提建议、意见可直接采纳的,拓展形成相关决策、工作规划或方案的,由咨询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由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视情督促检查,咨询委办公室协助,并向自治区领导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咨询委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定额拨款;课题研究经费和特邀咨询委员、咨询专家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其中广西特色新型智库联盟设立专项资金,由咨询委办公室统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咨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