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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桂办发〔2009〕5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条件、程序和聘期参照《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桂办发〔2009〕53号)第四章的规定要求。
第三条 咨询专家参照我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7个专项小组分成6个组,即经济体制改革咨询专家组、开放合作体制改革咨询专家组、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咨询专家组、民主法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咨询专家组、文化教育卫生体制改革咨询专家组、党的制度建设改革和纪律检查制度改革咨询专家组,咨询委委员任组长。
第四条 咨询专家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对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改革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
(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咨询委交办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五条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广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了解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现状,获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咨询会议。参加自治区决策咨询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以及考察交流活动。
(四)以专文、专函形式向咨询委提供重要信息和改革建议。
(五)按照个人的专长和熟悉的领域,就某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申请开展课题研究,并获取相应的课题研究经费。
(六)按咨询委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咨询劳务津贴和奖励。
第六条 咨询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广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改革发展全局的高度,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加咨询委组织的有关咨询活动。
(三)采取多种形式,就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反映情况,沟通信息,建言献策。
(四)对获取需要保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相关规定有保密的义务。
(五)每年提交一份以上的决策咨询建议,供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 咨询专家接受咨询委的领导,由咨询办管理。咨询办负责提出咨询工作建议,并协助咨询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咨询专家的联络工作,组织咨询会、座谈会、编辑专报等活动。
第八条 咨询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改革办)的安排或咨询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咨询专家定期和不定期地围绕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的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报告。咨询专家个人或咨询专家组自定课题开展调研,向咨询办提出申请,由咨询办协助组织实施。调研报告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 咨询办就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确定的专项改革问题组织咨询专家召开专题咨询会进行咨询。
第十条 咨询专家所提咨询意见和建议,由咨询办收集整理,报咨询委审定,以专报形式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第十一条 对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和建议,遵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其中,所提建议、意见可直接采纳的,拓展形成相关决策、工作规划或方案的,由咨询办协调相关的部门办理和落实。
第十二条 咨询委成员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咨询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咨询委提出决策咨询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咨询委组织召开的会议,提供与决策有关的本部门工作重点及专题调研信息;
(三)根据咨询委工作安排,抽调人员参加有关决策咨询活动和开展课题研究;
(四)配合完成咨询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咨询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